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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加快国家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和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等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简化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手续。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创新国际服务外包海关监管模式,推广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十七)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服务外包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发展企业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积极向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运用信用共同体、企业互保联保等多层次的外部信用增级手段。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服务外包企业。支持信用保险公司将服务外包业务纳入信用保险范围,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十八)强化外汇收支服务。允许经外汇管理、外经贸等部门认定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开设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用于收付代外包客户发放的薪酬、津贴等外汇资金。简化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外汇收支审核手续,对服务外包企业对外支付一定金额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资金,免交税务证明。对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内转(分)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凭服务外包企业资格认定文件、转(分)包合同或协议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企业汇率风险。
七、完善工作机制,营造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环境
(十九)加强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保护。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强化执法力度,对发生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园区,取消其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充分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督导服务外包企业完善和认真执行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一批服务外包专利技术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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