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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 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已按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一)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