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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答疑解惑

来源: 新华日报  作者: 新华日报  点击:

       

       问:文化企业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着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问:新办文化企业是否还能享受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所以,目前新办的文化企业不再享受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文化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问:文化企业发生的哪些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文化企业发生的以下两类进出口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一是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二是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此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还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问: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转制后企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必须符合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财税〔2009〕34号文件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而出台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因此,财税〔2009〕34号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同时,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因此,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上述限定。

  问:转制文化企业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问:哪些转制文化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该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问:出版社整体转制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该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问: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明确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司伟(实习生)、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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