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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万!新修订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发布新增孵化面积继续省市联动; 运营评价提高额度,直接奖励; 错过了还给一次机会 ……
为了支持“双创”,就这么给力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补助政策实行省市联动原则;运营成效优良奖励采取省财政奖励性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省财政再按照珠三角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50%,粤东西北地区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10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了火炬统计并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价。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其中80分以上为A等级,79-70分之间为B等级,70分以下为C等级。 第十三条 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单位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 等级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财政给予补助,A 等级补助30万元,B 等级补助2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当年未能及时申报省财政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在下一年继续申请。
修订前后有啥差别?
第四条 上一年度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的孵化器,省财政再按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补助额的50%给予后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二条 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