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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和《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