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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一般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一)申请。申报孵化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2.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4.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类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二)审核。1.县(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直接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2.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3.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4.国家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认定部门按规定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六、政策扶持 (一)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106号)和《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